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
分支机构管理规范
(2014年9月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为民政厅批准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专业功能作用,根据民政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和《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主要按照有利于学会更广泛、更专业的开展工作。根据专业特性,行业需求的工作业务范围,所设立的从事某专业的业务活动的机构。学会分支机构统称为xxxxxx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具备条件会员单位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设立理由、优势及其它相关条件。报送学会秘书处,经现场考察和综合能力评价,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意见,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按民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省学会负责的鉴督管理;专业委员会属于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按(民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省学会专业委员会设立帐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帐户。可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学会会员。相关资料上报学会备案。其收取的会费纳入学会帐户,拟作为无帐户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使用。
(二)因专业委员会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由省学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并接受省学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冠以省学会名称,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专业委员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制,主任委员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任命,报省学会秘书处备案,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收集整理汇报材料,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审议后,于下年度执行,有特殊或大型活动应向学会秘书处书面上报,秘书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针对活动内容学会将委派专人支持工作并向网站及信息刊物刊登与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省学会将不定期与专业委员会进行工作协调,调研分析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对于长期未开展活动或无法正常工作的专业委员会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限期调整或考虑更换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或注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需变更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均按照国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学会秘书处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章程》规定,专业委员会不得利用开展活动从事违纪违法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范围经营,如发生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活动,由各分支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